Article 37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下列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二)水环境质量;

(三)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情况;

(四)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

(五)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应对情况;

(六)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水环境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