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网格水环境监管体系,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设覆盖重点区域的水环境电子监控系统,对重点区域的水环境实行实时监控。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