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具体明确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