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