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邮箱、报刊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电话亭、候车亭、垃圾桶、窨井盖、标志标牌、健身器械、花坛(带、台、栏)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