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遗址的调查研究、保护加固、巡查监测、宣传展示和藏品征集保管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