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砂、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造成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改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行为涉及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