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基层治理体系,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相关工作给予人员和经费保障,对在物业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进小区活动,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