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服务评价优劣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价结果。

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结合服务评价优劣档案予以考虑。存在严重物业服务质量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告知。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