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三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