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本条规定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