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公共阅读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质、功能和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