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市场工作纳入全域旅游重点工作和目标管理责任体系;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多元化投资政策扶持,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市场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旅游市场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旅游文明宣传、秩序维护、安全应急、纠纷处理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