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以行业协会、俱乐部、车友会、驴友会以及其他名义或者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等手段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