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提供水上游览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水上游览活动须知。

(二)水上运载工具依法登记、检验,取得相应证书;依法不需要登记、检验的,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设备。

(四)水上运载工具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

(五)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和专职救生员。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