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依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清运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