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村民住宅应当建设卫生厕所,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池。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合理规划建设卫生公共厕所。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