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事一议"约定和收取保洁、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费,确定违反乡村清洁约定的处理措施,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保洁、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门用于乡村清洁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