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30日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终止营运的,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巡游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