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和相应的固定经营管理场所、停车场地及信息化管理等必要设施;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票据、安全技术、调度、驾驶、车辆、服务质量等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安全生产、财务、保险、劳动人事、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范围内的经营者,应当有50台以上的巡游车。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