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三)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违法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七)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

(八)违法开垦、占用林地;

(九)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十一)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十二)损毁、移动界桩或者设置的其他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