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实行民族工作委员会制,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情况、制定政策、统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