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破坏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