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各县(市、区)主城区焚烧、抛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