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和铁东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方案,监测水质状况、公布水质监测信息,依法监督水源地内的建设项目,定期开展巡查,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依据本条例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市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水利设施,监测水库水位水量,定期开展巡查,依据本条例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区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源地内水产养殖、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河道管理;

(三)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内农药和化肥减量化使用、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指导与服务,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和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提高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提升水源地内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四)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内国有林地的清收、造林和封山育林,林业生态保护修复,依据本条例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内集体林地的清收、造林和封山育林,以及林业生态保护修复,依据本条例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水源地保护区及保护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土地和矿产资源;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源地内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管理相关处理设施;

(七)市、区监察机关依职权监察有关部门履行水源地保护职责;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但依法只能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