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秸秆禁烧区:

(一)市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十五公里,主导下风向不少于十公里;

(二)县(市)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八公里,主导下风向不少于五公里;

(三)重要军事设施边界五百米以内;

(四)机场周围外延不低于二十公里;

(五)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十公里以内;

(六)铁路沿线两侧,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不低于五公里;

(七)林地边缘外延五百米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禁烧区边界设立禁烧标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任意迁移禁烧标牌。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