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秸秆禁烧区:
(一)市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十五公里,主导下风向不少于十公里;
(二)县(市)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八公里,主导下风向不少于五公里;
(三)重要军事设施边界五百米以内;
(四)机场周围外延不低于二十公里;
(五)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十公里以内;
(六)铁路沿线两侧,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不低于五公里;
(七)林地边缘外延五百米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禁烧区边界设立禁烧标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任意迁移禁烧标牌。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