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是未依法公布,擅自组织实施的;
(二)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的;
(五)应当公布统计资料而未公布或者公布统计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不依法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或者不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人员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漏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