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