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统一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该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统一管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负责人有变化时,应当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将统计资料完整移交,不得缺失。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