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公布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告知并说明理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其按照规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指标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某一方面或者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商一致后,方可按照规定对外公布、提供。对依法须经统计机构审核认定的统计数据,在统计机构审核认定后,方可按照规定对外公布、提供。

全市统计数据以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