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本条例所称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等。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主体。

本条例所称的“严重事故隐患”电梯,包括:

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

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电梯;

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的电梯;

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五)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