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收取受援人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五)编造虚假事项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骗取法律援助补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