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权利主张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时限,发送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