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法律援助一般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但是有特殊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
(一)申请事项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向该案件管辖机关或者办理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二)申请事项涉及义务机关、义务人、被请求人的,向该义务机关、义务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项发生地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三)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涉及法律援助的,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