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不包括检测鉴定时间)完成调查和调解工作。对争议情况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消费争议已由其他部门或组织受理调解的,现受理单位应当终止调解。
消费者协会认为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消费者协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