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Chapter 3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Article 29In force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0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