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以及风险警示、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订立。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有效方式通知消费者,并在原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