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履行。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涉及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接受其提供或者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