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跨市、县的江河、湖泊、水库实行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考核不达标的下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保证出界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并向下游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

具体考核和补偿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