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较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因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水质恶化,不宜继续开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或者从事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地源热泵技术的,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可以确定地下水污染排污者的,由排污者承担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责任;排污者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