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将农村社区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实施农村厕所改造,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