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