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确定在本行政区域污染严重的江河、湖泊、水库流域实行限制含磷洗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措施。
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流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两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