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前款所称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下列行为:
(一)将污水不经过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放;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污水直接排放;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水从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六)水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或者不按照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