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治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以及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自治区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自治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提出制定或者修订自治区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