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以下老年人的入住需求:

(一)特困人员;

(二)低保老年人;

(三)重度残疾老年人;

(四)孤寡老年人;

(五)高龄老年人;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中的老年人;

(七)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生活不能自理、半自理老年人。

对因床位数量不足等原因无法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特困人员,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服务等方式保障其养老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