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Chapter 2 保护利用Article 20In force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逐级报请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0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