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将使用后的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回收。

定点经营单位回收的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连同废弃、过期、失效的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处理,并接受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