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

(二)国家规定可以用于粮食仓储熏蒸、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卫生杀鼠、烟草和林木花草病虫害防治的;

(三)国家规定可以用于土壤熏蒸的;

(四)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