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主要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二)防护绿地: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以及山体、河湖防护用地等;

(三)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四)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和其他绿地: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态等功能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建成区各类城市绿地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例。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